本报北京3月25日电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对2005年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将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从该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进行了重新调整。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仍按2005年有关规定执行。
据通知,退出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keyword-->!--keyword-->!--/keyword-->!--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