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为美国规范温室气体(GHG)排放初步予以制约的关键性一年,近1万套生产设施(占化学加工工业一大部分)成为美国环保局確定的指令性温室气体报告法则的约束对象,法规要求这些生产设施自2010年1月1日起必须收集每年的GHG排放数据报告给环保局,虽然该法则未限定GHG排放,但被收集的数据将用于制定未来的气候变化政策和计划。
对于静态燃烧源的要求涉及到20种化学工艺过程,大多数排放源的阈值为2.5万吨/年CO2当量。必需上报的温室气体(GHG)有CO2, CH4, N2O和氟化物GHG,氟化物GHG包括HFCs (氢氟碳), PFCs (全氟碳) 和 SF6 (六氟化硫)。每一套装置都必须按法规要求进行评估,例如,拥有联产设施的大型炼油厂应评估以下三大内容:静态燃烧、石油炼制和石油产品供应。
美国环保局指令性温室气体报告法则分成25个源类别和5种类型燃料与工业GHG产生源,这对于认定任一装置是否属于多个排放源类别至关重要。
所有排放源类别有:
发电(子类D)
己二酸生产(子类E)
铝生产(子类F)
水泥生产(子类H)
HCFC-22 生产和 HFC-23销毁(子类O)
石灰制造(子类S)
硝酸生产(子类V)
石化产品生产(子类X)
石油加工炼油厂(子类Y)
磷酸生产(子类Z)
碳化硅生产(子类BB)
烧碱生产(子类CC)
二氧化钛生产(子类EE)
生活固体垃圾填埋(子类HH)
糞便管理系统(子类JJ)
阈值分类类别:
这些分类综合在一起用以评价2.5万吨/年CO2当量阈值。
静态燃料燃烧(子类C)
铁合金生产(子类K)
氢气生产(子类P)
钢铁生产(子类Q)
铅生产(子类R)
造纸(子类AA)
锌生产(子类GG)
碳酸盐的各种应用(子类U)
供应源类别:
下列所有生产对象必须报告每一种产品进入社会经济实体的数量以及与燃料100%氧化和气体100%释放相关的GHG排放:
煤基液体燃料(子类LL)
石油产品(子类MM)
天然气和天然气凝析液,包括所有分馏作业商和当地气体分销公司(子类NN)
工业温室气体(子类OO)
二氧化碳(子类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