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开展成本监审和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广东省物价局和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将对梅州城区(含梅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实施分步调整。污水处理费缘何再次调整?如何调整?将给市民带来多大的影响?带着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23日采访了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调整污水处理费符合国家政策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国家的统一部署,也是贯彻节能减排政策、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去年9月,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曾经作过一次调整,综合平均征收标准由每立方0.1元调整为0.5元。今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制定了我省不同地区和不同收费性质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其中梅州市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为每立方米0.9元;各县(市)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为每立方米0.8元。由此可见,我市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仍大幅低于省的规定。
居民征收标准全省最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中,梅城0.5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征收标准属于较低水平,特别是对居民生活用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仅为0.3元/立方米,是全省的最低水平。此外,现行征收标准与污水处理实际成本仍有一定差距,根据梅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梅州市清源水质净化中心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的监审结论显示,今年1至8月实际处理污水854.48万立方米,污水处理总成本678.56万元,单位成本为0.794元/立方米。
根据市物价局通知要求,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费实施两步调整,第一步调整从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即今年12月消费的水量),综合平均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5元调整为0.8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3元调整为0.57元;第二步调整从201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综合平均征收标准由0.8元调整至0.9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57元调整为0.66元。
人均增支不足总收入的0.2%
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将给市民带来多大的影响?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为市民算了一笔账:据统计部门的统计,2008年梅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09元,同期人均年用水量为56.4立方米;按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提高0.27元(由现行0.3元调为0.57元)计算,调价后第一年人均增加支出15.23元,占总收入的0.13%;按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提高0.36元(由现行0.3元调为0.66元)计算,调价后第二年人均增加支出20.3元,占总收入的0.17%。
此外,政府在批准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和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