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底,厦门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将被提上日程,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过评估认证,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者,可以颁发证书和标志。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厦门本市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并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开展。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
“办法”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在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一年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志和证书,其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还称,评价标识的申请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应当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和厦门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除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外,还要求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违反相关规定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办法还称,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证书和标志,如违反规定将被暂停使用标识;出现如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等情形,将撤销使用标识,而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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