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通知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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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做出调整。
根据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在通知所附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超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输出功率为600WM级、1000WM级的燃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均列举在内。
通知指出,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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