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讯《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请正在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针对有的能源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能源当福利免费或低价发给职工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予以禁止,违者将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将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我省对能源消费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也将从节能出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