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天津高新区出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设立1000万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并将对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单项奖励。“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建环局、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建环局与经发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管理,下达专项资金。
《办法》于4月12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重点鼓励七个方面节能减排企业和项目,主要包括:企业自建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系统;针对重点耗能设备或生产线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使用环保节能型设备的;采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包括天然气、太阳能、风能或生物质能等)发电、照明、制冷制热项目;以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等)为原料进行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评估的项目;经评审确定为节能示范建筑的项目;经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据介绍,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同一单位可最多申报两个项目,并将得到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单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