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可再生能源取暖法》(Erneuerbare Energie – Waermegesetz)(以下简称“取暖法”)再次修订的版本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该法律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2020年使德国可再生能源达到终端用于取暖消耗的14%(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5.4%、6.1%和7.5%),终端取暖消耗包括房间取暖、制冷、工艺加热及热水。《取暖法》规定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有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如200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提交了建房申请(Bauantrag)或建房通知,则不承担使用义务。除了新建房屋外,《取暖法》还授予了各联邦州特权,可以要求已建房屋的所有人同样履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
《取暖法》同时规定了符合规定但不承担使用义务的特例情况,如:根据使用目的每年使用期少于4个月的新房屋的主人没有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
《取暖法》规定了使用不同新能源占供暖能量需求的最低比例:如新房屋主人选择了太阳能,则新房屋供暖能量至少应有15%来源于太阳能;如主人选择了生物质能,则因其状态不同最低比例为30%至50%;如选择了地热或环境热量(指从空气或水中提取的热量),则比例至少为50%。房屋主人可以不限于选择一种单一的能源方式,而是可以组合不同的新能源方式来满足法律关于使用义务的要求。
《取暖法》在规定了新能源使用义务的同时,还对于不履行该义务的义务人做出了明确的罚款规定,最高至5万欧元。
国家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支持也体现在了《取暖法》中。从2009年至2012年德国联邦将根据需求每年提供最多至5亿欧元的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在近期颁布。在新实施办法出台之前,2007年12月5日的促进方针(Foerderungsrichtlinien)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