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2月15日海峡两岸海上成功直航后,祖国大陆方面的配套优惠政策继续出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大连海事大学港口与航运研究所所长孙光圻教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按照相关法律,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营业税为3%,而企业所得税高达25%。免征这两种税,极大地降低了台湾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竞争力,特别在世界经济衰退的阴影下,是对台湾航运业非常大的利好,不但能够推动两岸直航的发展,对促进台湾的经济也有相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