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发布时间:2008-10-13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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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亿-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面对建筑业对能源需求的较快增长,如何进一步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在保证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难以落到实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目前在设计阶段达到97%,在施工阶段达到了71%。尽管这个比例在逐年提高,但是差距还是存在的。
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的高耗能问题突出,但是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
三是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5倍,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的1.5-2倍。
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为45%-70%,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这位负责人谈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这位负责人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对政府办公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能耗统计、能效审计、能效公示制度,建立能耗定额,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引导鼓励建筑节能科研和技术开发,通过组织实施科研攻关项目,实现重大和关键技术的突破来引导技术进步。通过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和引导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及工艺的发展。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制度,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的技术、材料、产品、设备推广、限制淘汰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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