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透露,我市将对实施了4年多的《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的落实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交通事业的发展,城市公交管理出现了—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原《条例》予以规范;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的落实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城市公交如何定位,如何建立健全财政投人机制,如何落实城市公交配套设施建设,是优先发展城市公交中亟待解决的实质性问题。
调查显示,我市原有的公交场站设施配套严重不足,超过48%的公交车辆无固定场站停放;公交车已延伸到了远城区,需要对其线路经营权管理问题予以明确等等。
据介绍,此次修改草案明确突出了城市公交的公益性,提出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建立财政补贴和补偿机制等内容。其中,明确要求政府加大对场站建设的投人,对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站场设施的建设项目—律不予审批、验收;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公交场站设施的,应征求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予以重建或者补偿。
修改草案还增加了促进城乡客运—体化的内容,规定交通行政部门要引导城市公交向农村延伸服务;原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转换为城市公交线路的,可授予线路经营权,纳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目前,全市有上百条公交线路经营权即将届满,如收回重新招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草案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公交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经营者,对于竞标者数量未达到招标要求或者依法需要临时接管的线路,可以指定线路经营者。草案还明确规定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可以延续,经营者被收回线路经营权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线路经营招投标。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修订作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