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
美国是一个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同时法制比较完善,老百姓及厂商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很强。政府以立法形式制定强制性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能源危机就促使美国政府开始制定并实施建筑物及家用电器的能源效率标准。这些年来,制定最低能耗标准的能耗产品品种越来越多,标准经过每3-5年的不断更新也越来越严格。而这些标准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加州、纽约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州,建筑节能标准比联邦政府标准还要严格。比如,作为加州最主要的节能管理的政府机构,加州能源委员会(CEC)制定和实施了美国最严格的建筑物和家电的节能标准和标识体系,这些标准每隔几年(一般为3-5年)就更新一次,以充分考虑新技术的不断发展。
美国的最低能效标准一般都以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执行。标准的针对对象一般是将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包括建筑物)。进入各州市场销售的相关产品必须满足该州的最低能耗标准,而在各州新建的建筑也必须达到相关的建筑节能标准。最低能效标准的制定一般采用政府组织、由相关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的方法。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主要采取工程测算法,制定比较严格的标准。
2.自愿性的节能标准与标识
美国政府除了推行强制的标准之外,还提倡自愿的节能标识。对于具有自愿性能耗标识的节能型产品,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推动的“能源之星”项目,获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一般都超过该类产品相应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这个标识从1998年开始实施,其主要对象是商用建筑。能源效率在同类建筑中领先25%的范围内,室内环境质量达标的建筑授予能源之星建筑标识。为达到能源之星建筑要求采取的措施主要是:绿色照明,改善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改进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购置高效耗能器具。实施这些措施可节能30%。为促进自愿性能耗标识产品的推广应用,美国的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并积极发挥示范作用。
3.经济激励
经济激励是成功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特别是“能源之星”标识的关键性配套政策措施。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公司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对增强公众节能意识、推广节能产品(包括建筑)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1)补贴
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组织投入大量补贴经费。1992年能源政策法鼓励并授权公用事业组织实施激励性节能项目。加利福尼亚等州用于补贴的资金来自系统效益收费。补贴对象包括:购买高效耗能器具的用户,新建节能住宅的开发商、设计者和业主,新建节能商用建筑的设计者。
2001年,有56个州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等组织实施高效家用电器和照明器具补贴(两者分别为40个和16个),补贴总额达11330万美元(家用电器6330万美元,照明器具5000万美元)。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2001年用于补贴(折让)的费用达2500万美元。每件器具的补贴金额为:电冰箱75-125美元,房间空调器50美元,洗衣机75美元,紧凑型荧光灯3.50-6.25美元,细管荧光灯2.30-4.25美元。
(2)税收减免
对于新建节能住宅建筑,可以获得税收减免。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住宅,比IECC标准节能30%以上的,每幢减免税收
1000美元;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住宅,比IECC标准节能50%的,每幢减免税收2000美元。
节能建筑设备也可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比如,节能型洗衣机、热水器减免50-200美元;地热采暖、太阳能热水和采暖系统最多可减免15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