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公布的背景是我国现阶段公共机构已经成为能耗大户,节能减排已经势在必行。条例将会带动公共机构率先节能减排,从而起到积极地导向与带头作用。
近年来,国家政府机关在建筑节能方面已经作了许多积极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此次条例的出台为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支持,为未来开创建筑节能的新局面奠定了基础。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条例作了七方面的规定,其中有6条都与智能建筑行业、建筑节能相关:
一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四是,规定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五是,规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六是,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节能运行规范。
为了更好地执行条例,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同时,条例对公共机构违反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条例与节约能源法紧密联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颁布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也对中国建筑节能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