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7月起对煤炭产量进行严密“监控”
发布时间:200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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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定额生产是引发煤矿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对煤炭产量实施监控,是避免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日前,山西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7月1日起对煤矿产量进行严密“监控”。
《规定》明确:山西省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指出:生产矿井不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强调: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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