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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卖房屋须载明节能信息

发布时间:2007-12-18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类型:行业资讯 人浏览
关键字:

绿色建筑

导  读:

  2008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重新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下简称《规划》)已经出台,确定了广西“十一五”建筑节能总目标是累计实现节约142万吨标准煤,将建设广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制度。

强制执行节能标准 创建绿色建筑项目

  根据《规划》,到2007年年底,设区的城市市区内新建建筑全部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的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到2008年年底,各县城的新建建筑全部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宾馆、节能型住宅小区;累计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小区)3个以上;到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城市完成应改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设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2900万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商售房 明示房屋节能措施

  《规划》提出,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2007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从2008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办公建筑能耗监管 以南宁市作为试点

  “十一五”期间,健全广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能效测评、能耗统计等各项制度,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能耗总量大、社会影响大、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重点用能建筑,部分能效高的典型标杆建筑,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并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2007年,以南宁市作为试点,启动我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然后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开。南宁市在2008年全部实行,其余设区城市在2009年全部实行。

公共建筑要降能耗 分批实施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同样要进行节能改造,《规划》提出,加强以政府机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为突破口,率先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带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同时规定,政府机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从2007年起,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分期分批对空调能耗大,社会影响大、各类型建筑中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2008年—2010年,全面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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