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是普通居民住宅耗电量的10到20倍,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的1.5到2倍。《意见》提出,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节约1100万吨到1500万吨标准煤。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建设部和财政部将联合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
新建建筑将严把节能关
《意见》将节能监测工作目标对象分为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两大部分。对于新建建筑要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在建设的全过程中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意见》要求,在建设过程中立足国情,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同时,强调使用功能与经济实用,特别是要考虑运营过程中消耗能源资源的成本。既要考虑建筑外观效果,又要强调建筑结构、设备的节能及环保要求,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杜绝盲目攀比、浪费投资的现象。
在建筑设计环节,《意见》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在项目设计环节和竣工验收环节均要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规划立项阶段,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既有建筑主抓行为节能
在既有建筑方面,《意见》主要从建立监管体系和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等行为节能方面作出要求。今明两年,国家支持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较集中的省市开展节能监管体系相关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年度能耗总量等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对能耗统计或能源审计结果的公示,对重点城市中重点建筑进行建立能耗检测平台试点等。
同时,《意见》还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采取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运行节能管理工作情况,并监测节能效果。
此外,在进一步的节能改造工作中,《意见》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投入收益比”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改造时应同步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方案,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并经过国家有关审批后方可施行。
提出明确时间表
在与《意见》同时下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对该项工作的进展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在能耗监测方面,《方案》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至少2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并实现实时动态监测;在2008年年底前,要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库建设;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其他省市根据试点情况,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广;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大多数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全国联网的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对全国大多数重点建筑实现动态能耗监测。
在能耗统计方面,《方案》要求,自2008年开始,每年根据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实施情况,按季、年对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数据进行采集统计。对于能耗审计的要求则是2008年开始,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超过50%%的建筑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栋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审计。
在向社会进行能效公示方面,《方案》要求2007年12月底前,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完成20个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示范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完成10个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4个直辖市和深圳市应完成至少2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示范省会城市、其他计划单列市应完成至少1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除海南省之外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不少于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自2008年开始,还将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的公示,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