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我国智能交通(ITS)发展模式,有必要对国外ITS的发展模式进行研究与分析,总结国外ITS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特点,找出哪些经验是我们应该借鉴的,哪些教训是我们应该避免的,为我国ITS发展模式提供参考。
1 ITS基础条件分析和借鉴
1.1 国外ITS发展的基础条件
ITS应用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实施ITS前,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但交通基础设施效率普遍比较低。为了解决新的交通需求和交通问题,继续强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无论从投资、环境和资源上都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才考虑采用ITS手段提高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效率,以满足新的交通需求。
1.2 我国ITS发展基础条件分析
与美国、日本、欧洲相比,我国人口密度大、道路里程少、路网不完善、车辆出行量大以及自行车交通大量存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另外,除部分高速公路和重点航道外,其它交通基础设施还不具备实施ITS的条件。
固然,国外ITS是在交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基础上发展的,但这绝对不是说交通基础条件不完善,就不用考虑ITS的未来发展规划。正是因为没有考虑到长远发展规划,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实施ITS前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改造现有交通基础设施。
目前,为了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一方面要求通过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满足交通出行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通过ITS使交通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尽可能提高。因此,有必要把ITS视为交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同步规划和建设,先期预留ITS发展空间,逐步实施。
2 ITS规划模式分析和借鉴
为了发展ITS,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先期的规划和标准制定工作,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确定ITS的发展方向、内容和目标等。
2.1 注重前期规划内容和目标的制定
美国集中了国内各种力量,在政府和国会的参与下成立了ITS领导和协调机构,于1991年制订了《综合陆上运输效率化法》,并拟订了20年发展计划;1995年3月,运输部正式出版了《国家ITS项目规划》,明确规定了ITS的7大领域和29个用户服务功能,并确定了到2005年的年度开发计划。
日本组成了由四省一厅参加的全国统一ITS开发组织(VERTIS),1996年制定了“推进ITS总体构想”,推出了为期长达20年的发展计划,包含了智能交通子系统部分应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及系统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欧盟19个成员国为共同推进ITS发展,于1985年成立欧洲道路运输信息技术实施组织(TRICO),实施智能道路和车载设备的研究发展计划;1986年欧洲民间联合制定了欧洲高效安全交通系统计划(PROMETHEUS),在政府介入下,1995年启动了该计划,1996年2月底;欧共体事务总局13局第一次公布了T-TAP征集的具体74个子项目。
除了欧、美、日以外,新兴的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重视ITS的全面规划和研究,如韩国由交通部牵头制订了全面ITS框架结构和发展计划,新加坡已经在CBD实施不停车电子收费计划,中东的一些国家也开始讨论本国ITS的研究计划。
2.2 注重ITS规范与标准的制定
各国非常重视对ITS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3年成立了TC-204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交通信息与控制系统标准”; 美国建立了ITS的通信协议NTCIP,欧盟标准化组织于1990开始CEN/TC278的工作,与ISO定立了Vienna协议;日本1991年12月开始ITS标准的全面制定工作,日本汽车委员会被指定制定标准的秘书单位。
2.3 我国ITS规划应借鉴的方面
在我国,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之一的交通部,在制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时,就将发展ITS列入计划,开展了ITS发展战略研究。1998年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交通部正式批准成立ISO/TC204中国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把推进中国ITS标准化作为主要任务。国家有关部委已经成立了全国ITS协调小组,并完成了“中国智能交通系统体系框架”、“中国ITS标准体系框架研究”、 “智能运输系统发展战略研究”等一批关系中国ITS发展的重点项目,同时完成了重大专项“智能交通系统关键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但我国目前ITS基本上处于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各自开发研究过程中,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强的框架体系方案,至今还没有较为完整的全国ITS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这势必影响今后全国ITS的发展。
3 ITS投资模式分析和借鉴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了解决交通问题,都竞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始大规模地进行ITS的研究和建设,在投资过程中一般以政府投资为主,也注重调动企业参与投资的积极性。
3.1 对ITS科研和工程投资力度大
美国联邦政府从1990~1997年用于ITS研究开发的年度预算总计为12.935亿美元,20年发展规划投资预算约400亿美元; 1991~1997年期间,在美国进行的ITS现场试验有86个,耗费资金达7.53亿美元。2000年10月24日,美国国会通过议案,在今后12个月内拨款2.68亿美元用于ITS建设,并指定其中5000万美元用于补贴ITS基础设施建设。
日本政府仅1996~1997年用于ITS研究开发的预算为161亿日元,用于ITS实用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为1285亿日元,1996年 “推进ITS总体构想”推出了一个投资预算7.8兆亿日元的20年规划。日本十分重视ETC的开发,1995~1996年度拨款70亿日元对ETC进行开发;近几年,日本还投入15亿日元开发了全国公路电子地图系统,打开了车辆电子导航市场,已经有近400万套车内导航系统在市场上应用。
3.2 ITS投资采取政府为主、企业参与的方式
在投资方式上,美国政府要求将ITS的发展与建设纳入到各级政府的基本投资计划程序之中,并注重创建新的投资机制,以便部署、支持、开发和建设ITS。大部分资金一般通过传统方式,如公路信用基金等,由联邦、州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也注重调动私营企业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日本走政府与民间企业相互合作的道路,如车辆信息通信系统(VICS)的运作方式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加速了日本ITS的研究、开发、建设和应用。
3.3 我国ITS投资应借鉴的方面
投资者在对ITS投资决策时,要回答诸如“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这样做?”以及“我们如何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样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研究,不能帮助政府部门优化投资,更无助于私人机构在商业运作中做出明智而正确的决定,也不能更好地管理、调整、改进和优化系统运作和系统设计。
目前,我国的ITS投资主体是政府,一般随同交通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同步投资建设;同时,我国的一些企业积极性也比较高,但由于缺乏总体协调机构和投资机制,政府与企业间沟通不够,ITS尚未形成IT业中的重要产业。固然,私营企业不会在ITS的发展中尽其所谓的“社会义务”,但可以相信,它们为追求利润会积极地涉足有关产品制造和提供商业服务等经营领域,这就提供了一个开辟资金来源的重要契机。另一方面,政府各级公共机构有责任去创造条件,来帮助私营企业的商业经营,私营企业也乐于支持政府去实现为公众谋利的目标,在政府各级机构和私营企业界之间建立健康的互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