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规范设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和《建筑 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DB32/181---1998)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在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物和建筑群中,增建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以及这些系统的集中化管理系统。以上这些系统各自均称为建筑智能化的一个子系统。
本标准所称的智能建筑工程,是指具备建成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筑工程。
(三)根据各类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投资大小以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复杂程度,将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划 分为甲级、乙机和丙级,其中甲级智能建筑工程是指配置建筑智能化系统标准高、系统集成化程度高、智能化子系统齐全的建筑工程; 乙级智能化建筑工程是指配置建筑物智能化系统标准较高、系统集中化程度较高、智能化子系统较齐全的建筑工程;丙级智能建筑工程 是指配置部分主要建筑智能化子系统、系统集成化程度较低并有发展和扩充需要的建筑工程。具体等级划分按本省智能建筑评估标准 执行。
(四)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标准,并按照《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 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设计资质证书和设计出图专用章后,方可承接设计业务。
(五)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同时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甲级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资质的单位,可申请智能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质。智能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质不分级。
二、分级标准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
(一)甲级
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当对依法成立且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业务的达三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独立完成过两 项甲级智能建筑项目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两个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质量优良,运 行正常。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参加过本行业有关国家与地方的标准、规范和设计手册的编制工作。
2.单位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工种齐全,级配合理。其中:总体设计师不少于2名,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主持过两项甲级智能建筑项目的建筑物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程系统运行正常;各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 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主持过两项甲级智能建筑项目的建筑智能化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各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人 员总数不少于6名;计算机网络与综合布线、通信工程、自动控制工程主要工种专业应各有4名工程师;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 工程经济等配套专业应各有2名具有中级职称人员,其他配套工种专业应各有1名工程师。
3.单位具有行业设计专业特长,能够承担省级、国家级的新技术开发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能力,大部分专业有相 应的应用软件,并能够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单位生产与经营的决策分析、项目管理和信息管理。
4.单位建立了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质量,经营、 财务等管理制度。
5.单位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6.单位自觉遵守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有很好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 单位具备以下的条件:
1.单位依法成立且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业务达两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独立完成过一项甲级或两项乙级智能建筑项目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两个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质量良好,运行正常。单位对本行业有关国家与地方的标准、规范和设计手册的编制工作提供过有关资料,并已采纳。
2.单位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工种较齐全,级配合理。其中:系统总体设计师不少 于2名,至少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主持过一项甲级和两项乙级智能建筑项目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程系统运行正常; 各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有1名高级工程师,主持过一项甲级或两项乙级智能建筑项目的建筑智能化相关子系统工程设 计;各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名;计算机网络与综合布线、通信工程、自动控制工程等主要工种专业应各有2名工程师、 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经济等配套专业应各有1名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单位具有行业涉及专业特长,能够承担省级、市(地区)级新技术开发任务,大部分专业有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并能够 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单位生产与经营的项目管理和信息管理。
4.单位建立了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服务体系、有较健全的计划、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等 管理制度。
5.单位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不注册资金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6.单位遵守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和规律,无违法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三)丙级
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依法成立且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业务达一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独立完成过一项乙级或两项丙级智能建筑项目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质量良好,运行正常。
2.单位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2人,工种较齐全,级配较合理。其中:系统总体设计师不少 于1名工程师,主持过一项乙级或两项丙级智能建筑项目的建设智能化系统功能的总体设计,工程系统运行正常;各相关子系统工程设 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至少有1名工程师,主持过一项乙级或两项智能建筑项目的建筑智能化相关子系统工程设计;各相关子系统工程设 人员总数不少于2名;计算机网络与综合布线、通信工程、自动控制工程等主要工种专业应至少1名工程师;其他配套专业应有相应 的技术人员。
3.单位具有良好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主要专业有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能够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单位生产与经营的 项目管理。
4.单位建立了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服务体系,有较健全的计划、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等 管理制度。
5.单位有必备的技术装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6.单位遵守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
2.具备甲级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所要求的全部条件。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具备智能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其设计任务范围为:可承担甲、乙、丙级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工程设计业务和建筑智能化相关子系统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如下对应设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业务:
1、甲级:可承担甲、乙、丙级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相关子系统的工程设计业务;
2、乙级:可承担乙、丙级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相关子系统的工程设计业务;
3、丙级:可承担丙级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智能化相关子系统的工程设计业务;
四、附则
(一)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