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淘汰落后水泥 实现增长方式转变
发布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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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现水泥工业增长方式转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有关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目前我国水泥产量已达12.4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6.24亿吨,比重已达到50%,全国还有近一半落后水泥需要淘汰。经过这两年结构调整,湿法窑、中空窑、一部分落后小立窑相继被淘汰。照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2.5亿吨目标,每年需淘汰落后水泥5000万吨。水泥发展专项规划还提出,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例要达到70%,完成这个目标,至少要淘汰落后水泥3.6亿吨。目前北京、上海、浙江基本淘汰了落后水泥。经济发达、水泥产量大的省份如山东、广东、江苏、河北淘汰落后的任务较重,相应要完成淘汰指标也多。西部水泥发展不均衡,新型干法水泥规模偏小。因此,从淘汰落后实际情况出发,对西部一些省份淘汰落后指标做了区别对待,相应淘汰指标少一些。
为了加大淘汰落后水泥力度,在07、08、09、10四年时间里,对各省淘汰落后指标进行了分解,以保证“十一五”淘汰2.5亿吨水泥任务的完成。通知还要求各省根据淘汰落后指标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签订工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送我委备案。我委择时在北京召开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会议。届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主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
淘汰落后水泥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以及国务院八部委的《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按照水泥产业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各省市在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一定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落后水泥原则,否则不得核准新建项目。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将对水泥工业节能降耗和减排产生较好效果。按每年淘汰5000万吨落后水泥测算,可节电45亿度,减少粉尘排放6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000多万吨,节煤700万吨。这样,淘汰2.5亿吨落后水泥,可节电225亿度,减少粉尘排放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亿多吨,节煤3500万吨。节能降耗和减排效果明显。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职工要妥善安置,优先安排被关停水泥厂作为新建水泥厂的业主或股东,有条件的被淘汰的小水泥厂可作为粉磨站,采取各种措施安排好被关停、淘汰水泥厂的善后处理。有财力的省份可适当进行补贴,确保关停落后水泥企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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