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表停车在广州已很多见,方便了司机也减少了堵塞,但也随之而来了一些纠纷。譬如,车停在咪表处被盗,咪表公司是否要承担保管不力之责呢?记者日前就获悉这样一案。何先生的汽车在咪表车位丢失,一纸诉状将咪表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审理认为,咪表占用的车行道路,场地性质是停车设施不是保管站,这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因此,咪表公司没有保管义务,在停车期间,不承担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驳回了起诉。
车停在咪表处被盗
市民何某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从2005年5月~8月,他每天都将自己的小汽车停放在宝源路的咪表车位上,并采用现金方式按月缴费,每月300元。
2005年8月22日,何某发现车被盗了,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尚未破案。经鉴定,该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3000元。何某获知,德生咪表公司承担对宝源路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何某认为该公司应该负保管不力之责,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车辆遗失损失3万元。
咪表“特”在临时性
与其他停车场内的保管纠纷相比,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车辆丢失在“咪表”车位处。其实,“咪表”的学名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它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自动收费设备和停车场地两部分。
咪表停车具有自动化和电子化的特征,停车人只需刷卡,即可履行缴费义务,无需使用现金。另外,设置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减少堵塞,该设施的使用是按分钟或按次收费的,这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可以按月收费的方式又不同,因此临时性也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重要特征。
那么何某与咪表公司之间到底构成哪种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庭上各执己见。
■法院判决
咪表是停车设施不是保管站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是以临时使用为主要用途的,但也并不绝对禁止一些在路段居住的需长期占用使用该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的用户。
此外,咪表占用的车行道路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场地性质是停车设施,不是保管站,场地使用性质变更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即使咪表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自动收费方式收取停车设施使用费,其行为并不能够改变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场地使用性质。至于该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收费,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经营单位收取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何某车辆被盗的损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咪表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争辩
咪表停车构成哪种合同关系?
原告
“按月交现金用了4个月”
是保管合同关系
何某提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是以临时使用为原则的,而他是居住在附近的居民,从2005年5月就一直把车辆停放在宝源路的停车场地上,直至2005年8月车辆丢失时止,已连续使用上述停车场地将近4个月,而且,他是按月用现金交费,这显示他对宝源路停车场地的使用并非临时的,双方已形成了较为长期、并且相对固定的关系。
因此,他认为双方的行为并不符合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特征,而是符合车辆保管合同的特征,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被告
“已明确表示不含保管费”
是设施使用合同关系
德生咪表公司则认为,他们已在该路段范围作出明确表示:经营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停车人应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停车期间,如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已充分说明,他们已明确作出了不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无意与停车人达成车辆保管合同。原告何某也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