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其间,安装“电子狗”算不算违法成为代表们议论的热点。
“我认为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安装和使用妨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的装置’用语不够准确全面……”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鹏说。
罗鹏认为,车辆安装俗语所称“电子狗”之类的设备,不会“妨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通过提前探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工作信号,以达到规避违章处罚的目的。因此,仅用“妨碍”和“影响”这一词语,不能将“电子狗”之类的装置准确界定入交通法规调整的违禁装置范畴。
牛朝阳是乌鲁木齐市的一名司机,他认为,“电子狗”是一种安全行驶的警示器,具有电子导航、电子地图、GPS定位等多种功能,还能防止交通违章事故的发生、规范驾驶人的行为,可减少行政执法成本,具有构建和谐交通的良好作用,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据介绍,还有一种有干扰性能的“电子狗”,它不但能接收测速雷达波,还能放出干扰波,使雷达无法监测车速。新疆昌吉市的一名司机认为,这种设备应当禁用,而对于无干扰性的民用测速器,有关部门应考虑予以“放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秦维表示,将审慎地尊重、考量和平衡听证会上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使得实施办法更符合新疆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