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对外发布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这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对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的贡献率近40%。
这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包括: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煤炭液化石油产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质柴油。
建筑节能工程包括: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四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并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等。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解决。为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此外,还要通过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引导。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是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组织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