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02]49号
主要内容:凡在2002年6月1日以后报审施工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旅游旅馆建筑极其附属设施等项目,凡按规定未实施建筑节能的,不予签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工程竣工备案等。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主要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提请主管部门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也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进行预验收,取得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而组织竣工验收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民用建筑节能认定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04]131号
主要内容:规定在哈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采暖居住建筑、旅游旅馆建筑极其附属设施进行民用建筑节能检测认定。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05]140号
主要内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居住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共建设节能设计标准》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予竣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