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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组织应有法律规范

发布时间:2006-04-28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类型:行业资讯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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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

导  读:

   物流行业协会是由物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设立宗旨一般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和合作流通,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行业共同的发展。

  物流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直接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统一的行业协会立法,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比较零乱、分散,主要体现为法规与规章,以及一些省市出台的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法规,致使行业协会的独立法律地位不明、对内约束力不高、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度较低,无法发挥类似国外行业协会的作用。

  纵观其他国家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即纯粹的民间组织。该模式是宪政上自由结社权的充分展现,建立在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即以民间社会管理为主,辅以政府行政监管。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并逐渐实现着“官办”向“民办”体制的转变。

  相应的,外国物流行业协会基于上述监管模式而呈现不同的特色。如日本的物流系统协会(JILS)是由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三方共同组成的,除了具有学术研究功能外,还在政府引导和授权下参与物流管理工作。美国在1963年就成立了国家实物配送管理委员会(NCPDM),1985年更名为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LM),除了进行物流管理与技术方面的研究与交流之外,也协助政府开展物流行业的管理工作。

  中国入世以来,许多国外的行业协会纷纷进入中国设立中国总部及办事处,为其本国会员开辟中国市场。外国行业协会的高效运作给中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要发展国内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在国际竞争中发挥类似国外行业协会的作用,给行业协会以正确定位,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健全统一、科学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应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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