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一份最新统计报告显示:去年公司66千伏及66千伏以上线路因外力破坏引起跳闸事故691起,遭受外力破坏的10千伏及10千伏以上变压器2469台、输电线路 4084公里,倒杆(塔)353基,塔材被盗49920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875万元。今年第一季度外力破坏事件又呈明显上升趋势。
面对日渐频繁的外力破坏事件,面对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不禁要问:电力设施破坏为何愈演愈烈?破坏行为能否得到遏制?电网运行何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触目惊心的电网设施破坏,带给我们一连串疑问的同时,也再次警示人们——保护电网,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加强电网设施保护,已刻不容缓。
电网设施遭受破坏:一场严峻的考验
公司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正在经受一场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作为电力工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电网设施担负着输送、分配电能的任务,具有点多、面广、线长、裸露野外的特点。这也是电力设施的“软肋”。盗窃电力设施等外力破坏,已成为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因素。据统计,全国近三分之一的停电事故都是因为外力破坏电网引起的。
公司生产部输配电处处长熊幼京说,异物短路、吊车碰线、违章施工、烟火短路、盗窃已成为电网设施的五大“杀手”。在公司2005年66千伏及66千伏以上线路因外力破坏引起的691起跳闸事故中,异物短路166 起,吊车碰线242 起,违章施工109起,烟火短路86起,盗窃42起。
然而,这些数字显示的仅仅是全国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冰山一角,还有大量低压配网电力设施遭受了外力破坏。全国电力设施每时每刻都有遭受外力破坏的可能,电网安全时时刻刻受到威胁。确保电力“生命线”安全、畅通已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让我们来看一组令人心惊的镜头:
2005年5月21日,辽宁500千伏董王线296号拉门塔拉线的UT型线夹被盗割,造成1基500千伏铁塔倒塔,大连地区正常送电中断。
2005年6月13日,陕西华阴市110千伏罗官线被盗割,造成4基铁塔倒塌在高速公路上,两座变电站全站停电,西安至潼关高速公路中断9.5小时。
近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愈演愈烈。今年3月21日,江苏铜山220千伏徐庆线一夜之间被盗窃钢芯铝绞线约4000米;3月28日,安徽500千伏平肥5302线21号塔被盗窃16根塔材……
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将电力设施当成“露天银行”,把“财路”铺到偷盗塔材、导线、接地线等设施上,使原本严峻的供电形势雪上加霜,也给国有资产带来严重损失。
除了犯罪分子的疯狂盗窃,电力设施还遭受着另一类破坏。野蛮施工、线路下违章建房……都让电力设施“很受伤”。
2004年7月6日,浙江温州110千伏慈青线因公路施工的吊车伸臂过高触及导线,导致跳闸,停电时间达24小时。今年3月22日至25日,河南电网3条线路因违章施工造成跳闸。
近两年,电力线下违章建房现象呈急剧上升态势。一些违章建房者甚至恶人先告状,以电力线路危及安全为由,起诉电网企业,或无理要求挪杆改线,或要求经济赔偿。
风筝、气球、塑料大棚、广告牌等失控引发停电事故也呈上升趋势,汽车撞杆、烟火短路频繁发生,电网设施伤痕累累。
事件频发的背后:一声深深的叹息
谁在破坏公共利益?
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李庆林认为,威胁电力设施的因素充斥了社会的各个层面,电网安全受到的挑战既有不法分子的盗窃破坏,也有部门及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还有城市农村建设规划无序埋藏下的隐患。
因为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裸露野外,为了防止遭到破坏,电网企业可谓费尽心思。如在架线铁塔上用防盗螺帽,给配电变压器加装防盗设施,与当地村镇签订保护协议等。尽管如此,各种破坏电网安全的事件仍屡屡发生。
一位法律专家分析说,这些事件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因为《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电力法律和法规对这些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从上到下对电力法规的认识亟须提高,只有政府真正重视,强化监管,才能有效遏制破坏现象。一些公安机关监督、查处、打击力度也有待提高,不要以罚代法,要形成有效的震慑。
盗窃销赃渠道畅通是电力设施破坏案高发的一大诱因。虽然国家一再严令禁止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收购电力、铁路、通信、市政等设施,但是各地的收购站点多不胜数,监督管理难度很大。一些收购站为了牟取暴利,与盗窃销赃犯罪嫌疑人互相勾结,形成了“盗、供、销”一条龙。
与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的法律不配套,导致树线、房线矛盾,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电力法》规定,“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可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却并没有将电力线路保护区列入禁止建筑的范围之内。再如电力线路走廊中对树木的砍伐问题,《电力法》与《森林法》就存在差异,对保护电力设施十分不利,致使一些人乘机“敲竹杠”,甚至以在线路下种植“摇钱树”为致富手段,使电网企业陷入两难困境。
最重要的是,随着电力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各级电网公司作为企业不再具有电力行政执法权。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给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但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繁重,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工作繁忙,电力行政执法力度相对减弱,不少工作未能落到实处。已无行政执法权的电网企业,虽有保护之心,但无保护之力。
当然,电网企业自身工作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是一些单位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部门不明确,配合不协调,责任没到位。二是电网企业内部的电力设施保护常态机制没有建立,往往依靠公安部门搞专项行动,这虽然能破获大案要案,但不能取代常态机制。
由于打击不力,监管弱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法律上不配套,行政执法主体缺位或不作为,加上电网企业保护工作存在不足,导致了电力设施破坏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
电网设施保护:一个永恒的话题
电网运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今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这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我们必须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为契机,迅速加大遏制电网设施破坏的力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供电安全。
——期待填补执法“真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中造成的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给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带来不少难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
政府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组织是当务之急,要将其纳入安全治理工作中,建立一个公安严打、工商堵源、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护电意识、打“人民战争”的护电体制。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国家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中应予以明确,以保证政府工作不缺位和连续性。
鉴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执法权没有专业队伍,电网企业有专业队伍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实际,采访中有关人士建议:各级政府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能否赋予供电部门委托权,即委托供电部门的专业队伍来行使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权,以填补执法“真空”。
——期待良好法制环境。保障供、用电安全,必须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熊幼京认为,应尽快修订《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目前,《电力法》缺少刚性,即缺少可操作性、量化性的法规条款,与其他专业法规相比,显得苍白无力。许多人对违反《电力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持怀疑态度。《电力法》宣传普及度也不够,未能家喻户晓,让每个公民深入了解《电力法》任重道远。
据有关部门透露,为了实现标本兼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快进行《电力法》的修订工作,抓紧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力争尽快颁布实施。
另外,还要完善相关法规,堵住销赃这个“出口”。对违法的废品回收站点,要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让废品回收部门成为涉电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期待全社会伸援手。电力与人民的生活息息机关,与人民的利益密切相连。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电网企业一方面要依靠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采用警企联手,狠狠打击涉电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宣传标语、有线电视、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媒体工具,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动员全民自觉维护电力“生命线”。
农村护线工作应由“自愿义务保护”转变为“有偿服务”, 还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以提高广大群众护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期待建立长效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日常工作。
电网企业要真正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工作中,由一名行政领导负责,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布置、考核和奖惩。加强“人防”工作,加大“物防”和“技防”力度,不断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手段的科技含量,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加强对专业巡线队伍的管理,有计划地加大护线投入,全面增强电网的自防自卫能力。
电网企业建立经济奖惩制度也必不可少,如建立电力设施奖励基金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等。还要创新载体,如与公安局建立警电联动共建平安供电线路,与林业部门共建平安供电通道,与教育部门共建红领巾护线队和共青团员护线队等,将电力设施保护逐步发展为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乡镇包片、村组包线、农电工组织落实、农民责任田里包电杆的完整体系。把护线工作转变为政府行为,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争取社会支持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