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12月通过的“建筑物能源效益”第2002/91/91EC指令,欧盟成员国将于2006年1月起在成员国实施建筑节能新措施。由于建筑物能源消耗约占能源总消耗的30%左右,加之当前世界所面临的能源短缺,欧盟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新建筑
对于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建筑,施工前应考虑以下可选择方案并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研究:一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基础上的分散能源供应体系;二是热-能联合系统CHP,即同时把初期燃料转换成机械能-电能或热能;三是如有可能,实行区域或建筑物整体供热或供冷;四是在某种条件下采用热泵,热泵能在低温条件下从空气、水或地面取热供暖。
2、现有建筑
对于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已有建筑进行重要维修时,必须对能源效益进行升级,从技术、功能和经济方面达到最低能源效益的要求。
3、发放能源效益证书
建筑物完成后需出售或出租时,必须向房主或租户提交能源效益证书。能源效益证书有效期最多不能超过10年。单独使用的套房或单元房的能源效益证书,可用安装有同一能源系统的整座建筑的统一能源效益证书,或参照同座建筑物内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套房进行评估。
能源证书应注明现有的法定标准和指标,以使消费者能进行比较或评估本座建筑的能源效益情况。能源效益证书应附有关于能源效益改善的成本-效益建议。
能源效益证书应局限在提供信息作用,任何与此有关的法律诉讼等事宜应由成员国的国家规定来决定。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由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使用的建筑,其能源效益证书应放置在公众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4、锅炉的检验
为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成员国应制定相应措施,定期检验使用不可再生波体或固体燃料、能源产出效率为20千瓦~100千瓦的燃烧锅炉。也可对使用其他燃料的锅炉进行检验。能源效率大于100千瓦的锅炉至少每两年应检验一次,燃汽锅炉的检验可延长到四年一次。对安装能源产出效率大于20千瓦的锅炉供热设备,如果锅炉超过15年,成员国应制定相应措施对这些设备进行一次性检验。在对锅炉能源效益和锅炉是否与供热设备相匹配进行评估后,专家要对用户提出建议,是否更换锅炉或改变供热系统,或其他方案。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实施专家的建议,并每两年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一次。
5、空调系统检验
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对效益产出率大于12千瓦的空调系统进行定期检验。空调系统检验包括空调能源效益和功能大小是否与建筑制冷需求相匹配。检验后应向用户提出改进、更换空调系统或其他方案的建议。
6、建立独立专家制度
建筑物能源效益证书的发放、建议的提出、锅炉检验、空调系统检验等,应由获得相应资格的专家独立进行,不论上述工作是受任何公共机构或私有企业的委托。
7、监督实施
建筑物节能是节能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委员会目前也正对使用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效益问题进行研究,加大对建筑物节能政策的宣传,并建立专门委员会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