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家发改委报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效果显著——2005年水泥工业发展综述”中称,各地投资主管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核准水泥项目,依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禁止类水泥项目要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还称,对日产规模小于2000吨的水泥熟料项目,必须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以任何名义建设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能力。
对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以上的说法就值得商榷了。
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12月2日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按文件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水泥限制类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水泥淘汰类为,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2004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附2004年7月16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目录规定,水泥为,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综上所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核准除禁止类项目外的水泥项目。何为禁止,就是不许可。属禁止类项目当属不许可项目,任何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都不许可对其核准。不存在“禁止类水泥项目要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如要报,则对禁止类项目就有可能出现被核准或不被核准的两种可能。禁止类项目的归宿不应有两种,对禁止类项目归宿只有一个,就是不许可。
具体说,对水泥类,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有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禁止投资有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对于建设规模的限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大于日产1500吨至4000吨(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为允许类。当属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数量值上定为小于2000吨,底线定高了,应为1500吨;二是低于底线就跨入了禁止范畴,根本不能上报。
以上理解如不正确,请投资主管部门给予指正。
来源:数字水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