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我省将抓紧制定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等办法,从政策上引导建筑节能。 浙江是个经济大省,却是能源匮乏的资源小省。据有关部门测算,全省现有各类建筑近 7. 5 亿平方米 ,其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30% 。按 2004 年全省竣工的城乡住宅面积计算,全省建筑能耗折合标煤达 2110 万吨。而且,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建造,建筑围护结构达到隔热保温要求。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 10% 。省政府规定,今后,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 “ 钱江杯 ” 优质工程评选。
省政府已经给全省的建筑节能定了期限。到 2007 年,全省 50% 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 50% 的标准; 2008 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 50% 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 65% 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 2010 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 65% 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