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2005北京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国宝接受记者联合采访时透露,已经完成初稿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水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2.9亿千瓦,开发程度达到70%左右,风电达到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200万千瓦。
张国宝指出,规划到2020年,把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供应的比重,从目前的7%提高到15%左右。要达到这一目标,大致匡算,全社会未来15年大约需要投资1.5万亿元。
据介绍,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是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资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可降低对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压力。我国将加快发展和积极推进技术成熟和基本成熟的可再生能源,使其尽快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商业化能源。
张国宝还表示,我国是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热水器使用国,近几年国家为解决无电地区基本用电问题实施了“光明工程”,通过中央国债资金、地方政府补助的方式,累计投入50亿元,安装太阳能光伏电池6.5万千瓦,解决了700多个乡镇、约300万偏远地区人口基本用电问题。今后这一工程还将继续进行下去。预计到2020年,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亿平方米,年替代化石能源约4000万吨标准煤;今后国家每年还将投入10亿元以上继续在农村推广沼气利用,规划到2020年沼气年利用量达到240亿立方米;积极发展以能源作物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到2020年达到年替代石油1000万吨的能力。
张国宝介绍说,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现以年均超过25%的速度发展。有资料显示,我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达1.08亿千瓦,占全国装机容量的四分之一;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6500万平方米;沼气年利用量50亿立方米,改善了近1400万农户的生活用能条件。
张国宝还强调指出,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从资源勘查、规划、科研、产业发展、投资、价格和税收等方面,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法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电价政策,国家财政要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经济政策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同时,该法明确了电网经营企业、石油企业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或燃料义务;规定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全社会的义务,可再生能源的产品与常规能源产品的差价由全社会的用户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