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
发布时间:200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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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晒太阳”,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吉林省政府日前做出建立城市污水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决定,并明确提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调控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实行污水处理产业化运营,必须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吉林省政府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按照保本微利和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原则确定,一般污水二级以上处理的核定价格不低于0.8元/立方米;已建成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5年底前要将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运行成本,2006年6月底前实施到位;对不按期调价或不按标准执行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停止安排供排水建设项目国债资金、补助资金和贴息贷款等资金扶持,停止审批、申报国家和省投资的新增城市供排水建设项目,提高其他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评价标准。
在污水处理费收缴方面,吉林省政府规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原则上,使用市政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并入自来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实行一票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水资源收缴机构实行一票制一并代收。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地政府要依据环保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达标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逐月向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费,当污水处理费足额收取仍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成本时,由当地财政足额补充支付。
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在线装置要与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联网,以保证监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对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由省建设厅提出警告,省环保局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中国环境报 记者 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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