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于8月15日发布2005年第50号公告,公布2010年前第一批关停小火电机组。
据悉,2010年前第一批关停小火电机组全国共计534.55万千瓦,其中东北区域关停30万千瓦,华北区域关停88.5万千瓦,华东区域关停67.7万千瓦,华中区域关停240.75万千瓦,南方区域关停27.8万千瓦,西北区域关停79.8万千瓦。2005年全国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28.65万千瓦,2006年计划关停100.3万千瓦,2007年计划关停192.1万千瓦,2008年计划关停110万千瓦,2009年计划关停53万千瓦,2010年计划关停50.5万千瓦。
国家发改委指出,对于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关停,自规定之日起,电网企业不再收购其电力电量,燃料企业不为其提供燃料,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不为其提供贷款,土地将转为其它用途,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力,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用水指标转为它用。对于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私自对外转供或解列运行,关停后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核准挂钩,凡不按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核准相关的扩建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