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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居住建筑强制“节能” 不合格的不发施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05-08-22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类型:行业资讯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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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湖南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要求所有城市新建建筑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应全部率先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通知要求,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涉及的城市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已获奖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将撤销获奖称号。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另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除此以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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