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要求,降低工程节能质量的行为一经查实,除了接受 10 万至 50 万元甚至更高的高额罚单外,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同时,被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难逃处罚,其承担的罚款数额将是单位被罚款数额的 5% 至 10% 。
上述推行建筑节能的 “ 重拳 ” 出自《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已经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的要求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否则,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建筑设计单位没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要求进行设计,那么等待他的将是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如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 2%~4%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同时,建筑节能工程还将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如施工单位不履行建筑节能保修义务或者拖延保修义务的,条例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如果发现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节能质量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节能验收不合格建筑擅自交付使用,将被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条例规定,如单位受到罚款处罚,那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被处一定数额罚款。具体数额将是单位罚款数额的 5% 至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