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激励政策出台宜早不宜迟
发布时间:20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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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官员谈建筑节能
虽然我国此前已经颁布实施针对三个不同气候区的节能50%的设计标准,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但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非常低。
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认为,建筑节能进展的缓慢除了认识不足、法规缺失、监管力度不够,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的引导,对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难以规范和制约。
在今年的两会上,赖明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向大会提交了“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推动建筑节能发展”的提案。赖明提出,我国原有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文规定,原用于墙改和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用途不包括建筑节能,并且该基金在今年底将停止征收,而国家有没有设立新的用于节能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致使建筑节能失去经济政策调控,建造高能耗建筑不再受到税收限制,有可能迅速大幅反弹,通过经济激励政策推动建筑节能已刻不容缓。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将节约能源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利用公共财政支持节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场的节能激励、约束与规范政策,引导不同群体出于自身利益自觉节能。如欧盟提出包括开征能源税、税收减免、补贴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等规范性的财税政策。赖明建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不同性质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对新建民用建筑,应延长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时间,同时明确征收的基金中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建筑节能。或者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节能建筑实行零税率政策。
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用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赖明提出,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可由产权单位、住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补助各出资一定比例解决。可实行限期改造、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补助分时段递减的鼓励政策。
既有商业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所需资金由产权所有者自筹资金解决。在规定期限内,政府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予以贴息补助,如超过期限,政府征收能源特别消费税。政府既有办公建筑由财政支持节能改造。
赖明认为,还应该从发行的长期建设国债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建筑节能,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方式,对非常重要的节能项目安排部分直接投资,利用贴息方式,发挥国债投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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