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电监会公布了《供电服务监管办法》,标志着全国供电行业的服务有了统一的法规标准。《办法》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用电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按标准披露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
另外,自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供电企业向一般居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必须连续向用户供电,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电力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供电企业进行监管,对于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等行为,经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