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环保产业民营化
发布时间:2005-06-10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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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年里,国家在开放市政公用行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市场化政策,使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民营化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尤其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非公经济发展的有形障碍正被着力排解。但同时,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政府角色转化的不到位,尤其是思想观念转变的不到位,使得民营企业在进入、经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时,许多困难、阻碍因素和体制性障碍仍然存在。
就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产业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方案的探讨,我们走访了北京桑德环保集团董事长、总裁文一波。
记者: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项目在融资方面有何特点,又有何障碍?
文一波:BOT、TOT、PPP项目在国际上是成熟的经营模式,其不同于其它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其融资方式的不同和政府的参与。
BOT项目按其融资信用渠道为新设项目法人融资,是以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未来的收益或权益作为建立项目融资信用的基础,取得债务融资,项目的股本投资方不对项目的借款提供担保或只提供部分担保。由于不同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多数国内银行对这种融资方式持观望态度。
对于TOT项目的融资,我国《贷款通则》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因此,商业银行不能为并购方购买股权提供贷款。这就在法律上设置了障碍。
呼吁政府对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在银行信用融资方面的扶持,对相应的
TOT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的固定资产收购,给予不同的金融政策,而且应该发展多种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开发多种金融产品,诸如加大用于长期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放宽企业债券的发放条件、放宽信托基金的发放条件等。
记者:对于现有的环保行业监管体系,您认为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文一波:行业的规范和公众利益的保证需要政府的监管,但现在的问题在于监管体系的混乱和监管的方式及理念的混乱。
从现在已经初露端倪的监管模式来看,政府从经济、技术和行政进行了全方位的介入,包括从技术工艺的选择、设备的选型、原材料和设备质量的检测等等。在整个现有的不成体系的监管系统中,几乎涉及大半个政府部门。这有悖于国家进行产业市场化的初衷,政府介入的民企经营导致民企不得不依附于政府,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
政府从市政项目的直接投资方、建设方和管理方到项目的监管方,这是一个巨大的体制和思想观念的转换。
政府应当给予企业更多的政策扶持、规划引导和足够的发展空间。呼吁政府给予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投资者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以相同的国民待遇。
记者:价格调整一直是环保产业项目运营中的敏感话题,您对这方面有何见解?
文一波:在价格调整的问题上,地方政府都不愿见到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在自己的任期内上调,而政府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一直掌有绝对控制权。于是价格调整方面的政策风险变成了企业的一块心病。
实际上,水价不是发展中国水务事业的真正瓶颈,真正影响中国水务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观念与体制。
价格上涨对民众生活的压力非常有限,对企业来说,价格的上涨并不是增加收益,而是对种种因素发生变化时带来的损失的一种弥补措施。在地方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里应该对价格调整进行合理的约定,设置相应的调价公式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障。
记者:您认为目前我国环保项目运营的市场环境存在哪些问题?
文一波:当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恶性竞争:国内一些超大型项目,投标价之低创了世界之最,别说零处理的经营费用,投标价连财务费用都不够,这种案例还要拿到一定的场合去介绍,令市场混乱不堪,搅乱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
2、国企问题:大型国有企业对市场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区域性国企利用长期垄断的资源为市场化设置重重障碍,以溢价或低价来拿项目,搅乱了基本的市场价值准则;同时,国企利用地方政府给予的资源到其他区域去竞争项目,异地的负成本则由国企所在地的百姓买单,搅乱了基本的市场竞争准则。选择具有投资、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综合操作能力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市场化的方向,否则,则会形成一个怪圈,使市场化从起点开始又回到起点。
3、溢价出让:在现实市场环境下,我们可以看到市场出现了一个怪圈,即溢价出让,以高于项目资产原值若干倍的价格收购项目。一个愿意高价卖,一个愿意高价买,实质上,买卖双方把高价的费用转给了支付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广大市民和企业,这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
呼吁政府尽快规范市场环境,纠正不健康的市场因素。
记者:在非公有制环保经济主体的法律保障方面,您有何建议?
文一波:市场经济需要法律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渴望完善的法律保护。对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民营化以及整个市政公用行业的民营化,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应的具体制度,规范政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政府违约的保障体系,规范市场环境,支持和保障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民营化按照正常和健康的轨道发展,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以保证。
此外我国现行税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税赋不一的规定,事实上对外资企业给予了“超国民待遇”,还有《建筑法》关于企业资质等级的规定等等,都使新兴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需要投资人、各级政府、社会民众、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的共同努力。
毫无疑问,市场化是解决目前中国环境问题的唯一解决方案,民营化将是市场化的主流力量。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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