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坚持自主创新,坚持市场检验,以严肃认真、精心操作、公道正派、确有实效为指导思想,中国工业大奖实施工作正式启动,并将于今年推出首届中国工业大奖。这是中国工业大奖组织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程连昌5月15日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全国省区市工经联(协会)会长秘书长工作会议上宣布的。
工业领域综合性最高奖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引导、推动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努力提高我国工业整体水平,国务院于2004年3月批准设立了中国工业大奖。大奖是我国工业领域的综合性最高奖,是我国工业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奖项。奖励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自主创新、培育世界知名品牌、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过程中,在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方面达到国内领先和世界先进水平并为产业发展和综合国力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及具有特殊重大影响的产品。大奖将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组织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共同实施。
徐匡迪任组委会主任
大奖组委会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全国综合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全国性科研机构、相关专业协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等单位领导组成,负责制定、修订大奖实施管理办法;成立大奖评审委员会;审定荣获大奖的企业及产品等。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徐匡迪任中国工业大奖组委会主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名誉会长林宗棠任组委会顾问。
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
日前,《中国工业大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也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大奖申报范围为,中国工业领域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业及具有特殊重大影响的产品。企业申报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由中方控股;特种行业企业须持有国家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主要工业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使用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为本企业所有;拥有中国世界名牌的实力和水平。产品申报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商标;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控制为中方所有;生产技术、质量水平、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达到中国世界名牌的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及产品的评审标准。
企业评审标准包括八个方面:一是科技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使用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自主技术创新并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信息技术应用广泛,注重研究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品牌发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市场占有率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拥有或达到中国世界名牌的实力和水平。三是经济效益。实现年销售额、利润、税金及出口创汇额在国内同行业中领先;资金投入产出率高,产品性价比好,附加值和总资产贡献率高。四是资源消耗。原材料利用率高,能源消耗低,有效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在同行业中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重视新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发展循环经济。五是环境保护。各类污染物的处理排放须持续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六是人力资源。注重人才培养,拥有素质较高的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劳动者队伍,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七是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标准体系,重视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本企业产品、工艺、设备的严格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及相应管理制度;达到行业和国家标准。八是社会人文。注重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协调;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了完善的职工劳动保障制度;重视企业信用管理,诚信度高;形成了优良的企业文化;支持公益事业,遵守社会公德。
产品评审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科技水平高,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采用国际标准或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其生产工艺过程良好,生产技术达到国际尖端技术水平;信息化技术应用广泛,信息化水平居世界同行业前列。二是质量安全可靠,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高,国际影响力强,品牌形象良好,形成了世界顶级品牌;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三是资源合理利用,利用率高;环境保护意识强,措施到位,污染物处理持续达标;无不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维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四是具有特殊开拓创新性,能够推动产业进步,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对我国工业现代化建设有重大积极推动作用,在国际市场上有着长远发展前景。
坚持不收费不摊派
中国工业大奖实施工作将按照申报、推荐、评审、公示、审定、上报和发布几个程序进行。大奖组委会将向获奖企业和产品授予"中国工业大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杯)。荣获大奖企业及产品可以使用
"中国工业大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大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三年复审一次,由企业或产品生产单位自愿申报,各受理单位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申报单位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