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煤炭、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维护煤炭、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通知重申了对电煤价格的调控措施,要求2005年电煤价格以去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由煤电企业在8%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对新投产发电机组用煤价格,以煤炭企业去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电煤平均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知指出,电煤价格调控措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煤炭、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幅度提高煤价,也不得变相提价;煤价涨幅超出规定范围的,要予以纠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本地煤炭、电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煤炭、电力企业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通知强调,为解决电煤价格上涨推动发电企业成本增支问题,近期发改委在要求电力企业适当消化电煤价格上涨因素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了各省(区、市)的电价。电价调整后,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因为电价提高而进一步提高电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