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即将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一度成为市场追捧的热点,在这种声浪之下,风电产业渐渐发力。然而,以新能源为依托,风电产业究竟能走多远呢?
一看市场
目前,国内外多选择年平均风速为6m/s或以上的高风速区建大型风力发电机组,我国多选用单机容量600kW以上机组建设风电场。对于年平均风速为3~5m/s的低风速区来说,由于风速小又不稳定,因此达不到风电场选址的要求,只能推广应用小型风力发电机组,这一区域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6%。我国目前通电率达到了95%,剩下来的都是远离常规电网的边远地区。对于电力公司而言,通过常规电网延伸办法为这些远距离、低负荷(即低效益)的社区供电,在经济效益上是不可行的,这样一来,离网型户用小型风力发电、光电、“风-光”互补发电成为最现实的选择。近年来,风电推广应用范围扩大,内陆江河湖泊水产养殖、近海及滩涂养殖又成为小型风电市场需求的亮点,其市场前景之广阔自不待言。
随着国家“光明工程”、“全球环境基金/GEF世界银行中国可再生能源商业化促进项目”、“UNDP/GEF中国可再生能源商业化能力建设项目”和其他国外利用风能的合作项目在我国的开展和示范,也将大大促进我国风能的开发和利用市场的发展。
在过去的30多年中,我国的户用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累计安装达到26万台,其中1988年以前生产的9万多台。在这些机组中,绝大部分的功率输出为50~100W。其中有的机组已达到或超过设计寿命(设计寿命为15年),需要更新换代,这是一个稳定的市场,并且更新换代已经开始。
二看产业素质
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是从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开始的,小型风力发电机组是指10kW以下的、独立运行的、户用的、用蓄电池储能的风力发电机组,目前国内开发、研制、生产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单位共66家,其中,大专院校、科研院所35家,主机厂21家和配套厂10家,年生产能力超过了4万台。
近年来,我国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保有量、年产量、生产能力均列世界之首。截至2004年底,我国离网型户用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企业累计生产量293153台,总装机容量为89524.2kW,预计年发电量约9246万kWH。据全国22个生产企业统计,2003年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量为19920台,机组容量6083.7kW,而2004年生产量为24756台,机组容量为11300.2kW,分别增长了24.3%和85.7%,名列前茅的生产企业是江都市神州风力机厂、内蒙商都牧机厂、内蒙天力风力机厂(内动厂)、广州红鹰能源科技公司。
除满足国内需求之外,中国生产的小型风力发电机组,还出口远销到印尼、瑞典、德国、美国等23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出口各种小型发电机组11189台。其中,2004年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出口到11个国家和地区共4189台,同比增长68.6%。
随着市场需求扩大,小风电产业在发生变化。生产质次价高产品的风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开始被淘汰。而生产技术过硬、产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好的企业在竞争中得到很大的发展。
三看障碍
理想与现实总有差距,风电产业前进之路也并非坦途。
其一,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用户经济承受能力差,购买力不足,如果没有补贴或补贴太少,推广应用小型风力发电机组有难度。
其二,现有配套件生产厂家太多,规模小、成本高、质量差,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品种不全,特别是1000W以上的风力发电机更应该有所提高。“三化”程度不高,单机功率相同的机组,有的零部件不能互换,给用户带来了不便。
其三,售后维修服务、技术培训工作跟不上,使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使用中的完好率有所下降。这部分工作有待加强。
因此,“十一五”研发的重点课题瞄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对现有10kW以下的户用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件(逆变控制器、蓄电池)进行技术升级;其次,要更新换代,研发新一代风力发电系统(含“风-光”互补系统)。改变20年一贯制的现有设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同时,采取招标的方式建立规模化专业生产厂,实践证明这是一种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克服生产厂家无序竞争的有效措施。建议在现有企业中择优扶持,组建四个规模化专业生产制造厂:叶片厂、逆变控制器厂、专用蓄电池厂、发电机厂;并建立机电一体化风-光互补风力发电系统示范工程和智能化“风-光”互补发电示范工程。
四看政策面
从经济学角度看,户用小型风力发电具有良好的外部效益,但企业是不能从这种外在效益中补偿其自身投入的。此时,政府的政策性优惠显得尤为重要。
小风电发电系统生产企业单位能源供应成本中增值税的比例要比常规能源生产企业大,增加了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对风力发电提供的清洁能源实行增值税减免,将有利于生产企业的发展;为了鼓励国内企业扩大生产风力发电产品,建议对进口整套10kW以上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应当征收较高的进口税;目前国家已经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列为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措施或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按照节能法将风力发电和可再生能源产品归入节能产品类别,经过质量检验的产品享受“节能法”节能产品的有关政策和优惠待遇。
在信贷和投资方面,国家应尽快建立专项开发建设基金,资金将主要用于列入国家计划的小型风力发电和可再生能源重点工程和项目,以及支持部分风力发电和可再生能源重点企业的发展,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计划或对化石能源消耗征收的一定数额的碳税。进一步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国外赠款和国际组织的援助基金和投资资金,努力争取外国政府间合作项目。
最后,国家应考虑采取多种形式的补贴政策,比如对投资直接补贴,或提供贴息性贷款,根据风力发电和可再生能源产品产量进行直接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