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能源普遍紧张,已对许多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节能降耗、开发新能源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发展新能源以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已经被我国提上重要日程。我国新能源产业如何才能早日驶上快车道,探索在不断深入。
三大“瓶颈”紧遏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
在日前皇明集团主办的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会议上,与会的许多相关人士纷纷指出,市场发育不成熟、技术水平落后、政府对产业的管理不到位是制约我国新能源发展的三大“瓶颈”:
“瓶颈”一: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竞争无序。产品质量、性能良莠不齐,冲击了优秀产品的普及率,影响了人们利用新能源的信心。皇明集团提出,他们的“三高”集热管刚推出,市场上就出现了三霸、三强、三超等“品牌”。
据分析,市场竞争无序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新能源及其产品宣传太少,新能源产品的价值、性能及判断标准百姓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包装、防伪等方面的不足,目前许多龙头企业的优质产品不能引领市场,甚至还经常被劣质品冲击。二是我国缺乏相关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对新能源产品的市场监管缺位。
“瓶颈”二:技术水平落后,装备跟不上。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专门的研究机构少。二是在技术来源方面,自主研发的技术尤其是高端技术很少,许多项目和企业都是靠从德国、丹麦等国家引进技术、或者合作生产。三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目前,我国只有章其初等少数几位专家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研究,人才培养也落后于产业生产,尤其是产品如何扩大应用领域的研究,专业人才队伍严重缺乏,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风能等难以向建筑业、采矿业、汽车制造业、农业、工业发电业等行业进一步推广。四是一些产业装备跟不上,不是质量差就是严重缺乏。
“瓶颈”三: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政策不合理。首先是多头管理,让新能源企业“出了问题都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一些部门发现企业有利可图时插手“管理”,需要解决问题时则退避三舍。
其次是不合理的垄断经营和地方保护主义。以风力发电为例,风力发电最适合与热电网并网,但是,由于电力部门的垄断经营,两种电网并网迟迟不能实现。另外,许多地方还存在出于人员就业、地方税收、政府形象等目的搞地方保护的现象,真正进入市场的企业受到了这些非市场化企业的排挤。
三是国家对新能源产业“先取后予”的方针亟待调整。皇明是全国民企(包括汽车、家电等行业)纳税30强之一,2003年纳税达到4000多万元。但皇明集团近期向国家863等申请了十几个科研项目,却只能拿回十几万元经费支持。他们提出,如果国家把向新能源企业征收的利税部分返还、解决了企业科研经费缺乏的问题,经过两三年的发展,企业将创造更多的利税,这样,实际上就相当于没向国家拿钱,而且,企业不会因为科研经费少而遭遇技术突破困境,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政府该为新能源产业做些啥?
专家认为,要真正解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短腿问题,需要经营者和政府共同努力,而新能源从受重视到推广和普及是一个很长的科普过程,因此,政府的政策扶持能否及时出台及其合理性如何,成为新能源产业能否突破困境的关键。
新能源开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需要政府大力扶持。
一是通过立法优化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市场环境。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都应该进一步修改并真正落实各项法规,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杜绝企业“破产”后换个名称继续开业等歪曲市场规则的现象,改善市场环境,真正实现市场化。有关新能源研究、生产经营的法律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法修正、能源持续利用入宪、建筑节能法立法等应该尽早进行,同时,国家应尽早制定并发布新能源利用规划,确定新能源利用的短、中、长期目标。新能源产品质量标准、行业规范、质量检测及监督检验体系应尽快建立健全,加强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建设,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科技攻关和专业化生产,同时健全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体系,强化认证管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遏制市场上的无序竞争。
二是归口管理,应明确有关部门对新能源产业生产、运营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同时提高工商、物价等部门对新能源产业的市场查处和监督力度。
三是实行先予后取政策。在新能源产业的起步阶段,国家应该效仿日本等国,重点对工厂、居民小区等场所强制使用符合本区域条件的新能源品种,如住宅区发展太阳能、养殖厂附近建沼气池、油田附近建地温空调设备等,但是国家可以提供技术、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指导、扶持和优惠;而在沿海、大平原、岛屿等人烟较少的地区,不妨由国家直接投资建立利用潮汐能、风能等的工程。对于自主开发或利用新能源的企业和农户,国家应该奖励、扶持:一方面减少甚至暂时取消对企业征税,另一方面加大“产、学、研”结合项目的人才支持和资金扶持、加快可再生能源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加强对产业发展的引导,放宽贷款限制。总之,应先把新能源产业扶持起来。
四是扩大宣传,通过媒体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认识,继续通过培植示范企业、示范小区、示范项目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企业也须“强筋壮骨”,与政府一同“两条腿走路”
政府提供新能源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企业不能成为政府的“温室花朵”、离开了政府的扶持就寸步难行,而应该练好内功,靠效益在市场中存活、发展。
新能源产业是高技术含量产业,企业应大力开发新技术,同时,新能源产业运营还应形成研究、生产相结合的自觉模式,否则,新能源及其产品的生产、应用和推广势必困难重重,产业发展不稳定、不持续,脆弱且形不成规模。以中国利用较多的太阳能为例,目前,中国有1万多家太阳能企业,但是,中国前十名的太阳能企业市场占有率只有17%,而像家电这个比较成熟的产业,前十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前四名则多达50%。山东省建设厅科技处李洪辉忧虑地说,新能源产业技术含量极高,必须有自主开发的技术支撑,同时加强转化能力,否则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就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
另有专家提出,政府示范项目、龙头企业这两个主体的作用至关重要。示范项目要成功运营并不断做大,龙头企业则要担负起占领市场、展示新能源利用成果、带动产业发展的责任。在皇明集团主办的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会议上,皇明集团总经理黄鸣、济南市技术监督局刘善田等人说,目前,民间资本是新能源开发的主体,而经验表明,在某一产业发展初期,龙头产品占据市场主流、为整个行业立表率,对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龙头企业在宣传、包装、防伪和联合打假等方面应真正下工夫,树立市场成功形象,从而影响并带动整个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相关链接:国外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
丹麦、德国、日本等国家及其企业对待能源多是“开源”、“节流”双管齐下,根据本国特点多渠道开发新能源,同时又制定行业法、节能法等各种相关法规保证新能源开发的效果并对节能作出具体规定,力保能源安全,可供我国借鉴。
由于较早意识到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性,丹麦、德国、日本等地通过联合企业、政府补贴新能源开发企业、发布新能源利用计划等积极政策,多渠道、重扶持,较早起步利用新能源,因此走在了世界其他国家前面,其中,丹麦的秸秆热电技术较具代表性。
丹麦只有500多万人口、4.3万平方公里面积,工农业高度发达。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石油危机促使一直依赖石油作为唯一能源的丹麦推行能源多样化政策,积极开发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秸秆发电就是丹麦的杰作。1992年和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先后出台前后,丹麦就开始为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加大了生物质能和其他清洁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利用力度。在政府的关注和支持下,丹麦由BWE公司率先研发秸秆生物燃烧发电技术,在这家欧洲著名能源研发企业的努力下,丹麦1988就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座秸秆生物燃烧发电厂。在丹麦王国能源署等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在丹麦已经建立了100多家秸秆发电厂,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占了全国能源消费量的24%以上,曾依赖石油进口的丹麦,1974年以来GDP稳步增长,但石油年消费量比1973年下降了50%。现在,秸秆发电技术从丹麦走向了世界,被联合国列为重点推广项目。
同时,德国、日本、荷兰等地很早就有购机补贴、强制性购买绿电等政策,并对新能源企业实行政府补贴,同时由国家投资示范区和生产厂;欧洲、美国等地对新能源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破产等也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瑞典开发利用太阳能技术已很成熟;日本、美国、德国也先后发布了“百万屋顶和百万小电站计划”,广泛利用可再生能源。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破产法等行业法日趋完备,保护进入市场的新能源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和壮大市场化运作和有实力的企业,为新能源开发市场化运作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了新能源开发的规模和持续发展。
除了强力开发新能源,国外也很重视降低利用新老能源过程中的能耗问题。比如德国,有关各方70年代就协商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居民住宅、宿舍、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的节能标准要达到65%以上,玻璃式建筑则要达到100%,否则建筑属于非法,政府不批给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