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商务部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4年10月27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分批实行零关税。第一批已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货物实行零关税。
第二批从2005年1月1日起,对713个税目(其中现有生产产品529个税目,拟生产产品184个税目)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其中,仪器仪表、文办设备13个税目(现有生产产品7个税目,拟生产产品6个税目,产品清单与原产地标准见附表)。现有生产产品中,光学元件2个税目,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4个税目,检测仪器零件1个税目。拟生产产品中,有气体或烟雾分析仪、电度表、其他电量计、数字电流、电压表、电阻测试仪、检测电压电流及功率的其他仪器各1个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