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新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发布时间:200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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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人口数量,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否则,工程将不予验收。
12月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获悉,《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进入调研阶段。市水务局、节水办针对乌市用水情况、节水潜力及存在的问题,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制定该《细则》,强调了中水设施的建设。
据介绍,水可分为上水、中水和下水。人们平时所饮用的自来水为上水,而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统称为下水。中水则是介于上水和下水之间,指下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不可饮用,但可被有效利用。中水主要是对污水处理厂的二级排放水进行深度处理,经过了沉淀、加氯消毒、混凝、澄清、过滤等多道工艺,水质符合《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能够用于城市绿化、园林景观、道路喷洒、市政施工、工业冷却、家庭冲厕、洗车用水等。
在以上领域使用中水,可以起到有效节约用水的作用。据市节水办稽查科科长孙永康表示,目前,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中,中水设施受资金、布局等因素制约,建设情况不容乐观。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细则》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人口数量,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许可证;未建设中水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供水企业可以不予供水。
除中水设施建设规定外,《细则》还对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奖励与处罚做出详细规定,不申请用水指标,擅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新建房屋不按国家标准,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公共浴室、营业性洗车场(点)不安装节约用水设施和循环用水系统;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等行为,将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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