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据悉,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原退税政策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通知》还明确,2005年3月31日以前,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