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供水水价的构成原则和收费制度与污水处理费有很大差异。污水处理费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享受污水处理服务的消费者应承担所有的污水处理成本支出,当然该成本不得有利润。
在实践中,有许多规则和制度对处理成本进行界定。
供水企业按不同方式营运,由反垄断机构而不是市政当局对其进行监管(通常情况下,由反垄断机构监管的还包括燃气和电力企业),反垄断机构按照民主机制对水价进行审核,相邻地区不同供水企业的水价应相互接近,不能相差过大。
如果反垄断机构怀疑供水企业有乱提价行为,他们将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成本构成展开调查,并将结果与相邻的供水企业比较,以确认是否存在乱提价行为。如情况属实,他们有权要求供水企业限制不合理的水价。
各个国家水价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千差万别。如英国,水价的管理是由水管理办公室来组织的,他们采用统一的计算公式对水价进行审核。德国没有采用这种方法,因为他们认为水价应考虑各地区间的差异,同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中央不能直接干预地方的事务。
1976年德国制定并实施的《排污费法》(1994年重新修订)规定,所有的工业点源废污水进入水体前必须经处理后排放,并按排放量和处理程度交纳排污费。排污费是德国唯一的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水体排污控制统一收取的环境费用。交纳排污费并不表示可以免除污水处理的责任,支付这种费用遵循的是“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因为污水排放者至少必须承担使用水这种环境资源的利用成本。
排污费的费额目前正不断提高。1981年每个污染单位平均为6欧元,到1997年上涨至35欧元。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控制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染物排放量,基于这一点,排污费法还规定当排污者排放的污水浓度达到了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可以减少或免于交费。同时,排污者投入用于改善污水处理的资金可以用来折算成需交纳的排污费。
排污费统一交纳到联邦州政府,并严格限制用于水资源保护的各项支出。就一个地区而言,排污费的收入约占地区污水处理总支出的5%,约相当于每个德国人平均每年5欧元。但如果排污者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质量超过了一定标准,还必须交纳相当高的罚金。罚金对象包括污水处理程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排污者,也包括因设施或运营不善导致污水处理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经营者。
来源:中国水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