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昆明市政府获悉,《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已经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下月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是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止浪费用水,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结合昆明的实际而制定的。《办法》明确,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该《办法》。《办法》对用水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的,不按规定报送用水统计报表的,用水单位采用生活用水包水费制、不按表计量收费的,将受到1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计方案而开工建设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工程竣工后,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工程竣工后,节水设施没有建设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每套(件、只)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办法》中还规定,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设施改造或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循环用水、一水多用而直接排放的,设备冷凝水未按规定回收使用的,都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办法》中第十五条还明确,开设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节水设施或循环用水系统。未使用节水设施或循环用水系统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供水。
摘自:《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