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纺织品:中国不宜贸易报复
信息来源:WTO经济导刊
在国际关系中,惟有利益是永恒的,国家之间的合作行为总是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但是,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当不合作或“机会主义”行为能够增加自身利益时,有关国家就必然有不合作的激励,而且当“机会主义”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时,这种不合作的企图会成为现实,从而引发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
2003年11月18日,美国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宣布对中国的乳罩、长袍、针织品三大类纺织品设立新的配额限制。纺织业在美国属于夕阳产业,此次设限的纺织服装的贸易额仅有5亿美元左右,占美国贸易逆差总额的0.33% ,因此它对保护美国纺织业和纠正美国贸易逆差的意义并不大。而且,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它也会影响美国自身利益:首先,美国纺织业的劳动力成本远高于中国,中国纺织品受到限制,美国国内市场的纺织品价格将会上涨,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其次,中国可能会对美国采取报复行动,再者,美国对中国上述三大类纺织品设立新的配额限制违背了WTO自由贸易、透明度和非歧视性原则,中国可能将这一争端诉诸WTO。那么,美国为什么置这些于不顾?
贸易政策实际是一种博弈的过程
就美国这次对中国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的行动原因来说,如果只是孤立地看问题,往往会掩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重要渠道,贸易摩擦正是在这种联系和作用的过程中发生的。在当今的国际贸易领域,任何贸易问题的影响都不会是单方面的,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会对其它国家产生影响,进而引发其它国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前者的政策效力;同时,各国的经济贸易活动又必须按照多边贸易体制游戏规则进行。就多边贸易体制而言,它的建立及其相应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实施又是众多国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由于各国所采取的政策是相互影响的,而且政策本身也是在考虑到这种相互影响之后提出的。因此,贸易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博弈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由于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是长期和连续的过程,所以这种博弈又是一种重复博弈。各国在特定时期采取的贸易政策是该博弈的均衡解,至于博弈的均衡解的结果如何,则取决于博弈过程中的各种条件情况。
一次性博弈常常会导致非合作的均衡解:“囚徒困境”就是典型的例子。 解决“囚徒困境”问题的途径是增加博弈的次数。在重复博弈过程中,任何博弈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都会遭到其他博弈方的报复或惩罚。由于这种报复行为或实施报复的威胁能够抑制某些博弈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可能得到一个合作均衡解。实现博弈方合作均衡的必要条件是:(1)博弈方有耐心;(2)如果某个博弈方不合作,其他博弈方会对其惩罚,而且惩罚必须是可信的。所谓“可信”是指,如果某个博弈方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其他博弈方的最优选择是对他实施惩罚或报复,博弈方由于害怕引发他人的惩罚,才有积极性同其他博弈方保持合作,从而出现合作均衡解;(3)博弈方合作的收益必须大于不合作收益。有鉴于此,本文分析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分析重复博弈的合作均衡解的必要条件,以揭示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中美纺织品摩擦原因。
中美纺织品摩擦的原因分析
现在,我们来分析中美双方合作,避免贸易摩擦所需的条件在现实中是否能够得到满足。首先分析耐心问题。“耐心”取决于政府对未来收益的预期。由于任何经济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他的对未来利益的考虑不可能无限长远,因此,他对未来收益的评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就纺织业而言,该行业自身的特点使美国政府尤其关心当前的利益,其原因在于,纺织行业是一个夕阳产业,如何对纺织行业进行结构调整是美国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另外一方面由于其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美国一个制衣工人的日薪为20美元左右,而中国制衣工人的日薪仅有3美元左右);因此,对于这样行业,未来的收益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该行业在整个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是下降的,它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如生产、就业等)也是不断下降的。美国政府对华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是为了“符合我们向企业作出的:当进口激增时,确保他们有时间对市场混乱时作出调整的承诺” 。美国要真正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就必须在剩余的几年时间内加快自身产业结构调整,美国对中国纺织设限充其量是为纺织业结构调整争取几年时间。因此,美国政府在考虑纺织业的总收益时,偏重于当前的收益,其结果造成“耐心”下降。另外,每一届美国政府都要面临换届选举的压力,就布什政府当前利益而言,即将面临2004年的大选,必须在损害其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得罪”中国和赢得纺织业利益集团的选票这三者之间寻找均衡点。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其他博弈方(美国公众--消费者、纺织业利益集团和中国)对美国政府政策选择行为影响情况。从效率和公平角度,实行纺织品自由贸易政策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本国的福利,使公众受益;相反,贸易保护政策会造成本国福利损失,不符合公众利益。但问题是:虽然公众人数众多,但其利益分散,信息又不对称,公众很难觉察到贸易保护政策究竟给自己造成了多少福利损失,因此他们组织起来对政府施加压力的可信性不大;与前者不同的是,要求对中国纺织品进行限制的利益集团人数虽然极少,但是他们的利益集中,所以他们易于结成压力集团,他们对政府的决策产生较大压力。自2002年9月以来,美国纺织行业联盟为了保持对政府的压力,不断鼓动其遍及30多个州的45万会员,向其所在地区的参、众两院议员们写信或发电子邮件,游说他们尽快通过对中国纺织限制的申请,并威胁说,“美国纺织业及其工人在即将到来的大选年,发动一次前所未有的政治活动,以使提名的官员和公共办公室的候选人能为了‘真实的结果’而负责”,“如果布什政府不采取行动,协会不会支持布什政府明年的总统选举” 。可见,纺织业利益集团对布什政府政治利益的威胁是可信的。从政府利益的角度,尽管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损害了多数人利益,但是当多数人的利益无法形成一种力量对其决策产生影响;如果迎合了少数压力集团的利益,便能够赢得更多的选票,按照“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布什政府自然会牺牲公众利益,选择贸易保护政策,迎合少数人要求。
中国不宜采取贸易报复或将争端诉诸WTO
然而,对中国纺织品单方面实施限制,可能会引起中国贸易报复或将中美贸易争端诉诸WTO。那么,我们不妨看一看中国选择贸易报复的可信性。虽然美国政府准备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时,中国发出了报复的威胁和警告信号,但是美国政府知道中国贸易的报复威胁是不可信的。因为,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是在权衡实施某种政策成本与收益之后才会做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美国制造贸易摩擦只是为了在大选中获得政治利益,并不希望由此演变成双方全面的贸易战,因此它会将对中国的贸易限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中国方面来说,宣布实施报复行动所能够带来的最大潜在收益是迫使美国采取合作,放弃对中国部分纺织品的限制决定。
问题是美国政府正面临大选的压力,对布什政府而言,大选的政治利益高于一切,中国要使报复发挥效力,其措施就必须是“严厉的”。由于在中美双方政策的博弈过程中,各自的实力和地位是不对等的。中国明显处于弱势,为了使美国的“机会主义”行为或不合作行为得不偿失,处于劣势一方就必须扩大报复的范围。因为,在单一领域中采取行动,最“严厉的”报复行动是彻底禁止进口美国某类产品,由于美国出口市场相对分散,显然,这不会对美国构成较大的威胁。为此,就必须扩大行动的范围,而这又引发中美国之间全面的贸易战。然而,全面贸易战的成本是高昂的,这会超出处于劣势地位的国家能力所能够承担的范围。因此,中国选择的严厉的贸易“报复”或“惩罚”事实上是不可信的。由于可信性威胁是抑制博弈“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条件,当美国政府意识到中国威胁不可信时,它不会去自觉地抑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冲动,而是会去选择采取“得罪”中国的贸易政策。
既然中国不选择贸易报复,那么,如果中国将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诉诸WTO是否就能有效防止美国搞贸易摩擦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从理论上说,建立多边贸易体制的目的就是试图抑制其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有各成员之间有效率的合作均衡。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以WTO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基本职能之一。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目的是试图通过集体或制度的力量来增加惩罚的可信性和有效性,防止或减少其成员,尤其是防止或减少某些大国在政策选择博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但相对于博弈过程所需的条件,这种制度安排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针对有关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其他国家的报复行为必须得到WTO的授权。WTO在给予授权之前,又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而且违约方有可能通过影响这些程序而最终影响WTO的授权行为,如否决专家小组的人选。也就是说,违约方可以阻碍其它国家的报复行为,即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报复或惩罚,其“可信性”便有可能降低。
其次,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有关国家就争端进行谈判和磋商。在开始时,争端解决机构首先会鼓励为解决争端进行双边磋商,然后才会真正开启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在最终裁决通过以后,争端解决机构也要求有关国家就裁决的执行问题和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只有当所有谈判都失败后,才会授权起诉方进行报复。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竭力想避免报复行为。由于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条件增加报复的难度,这便降低了采取报复行为的可信性。当博弈一方意识到这一点时,报复或惩罚的可信性便受到影响。从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推动合作的角度出发,WTO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加强报复或惩罚的可信性和有效性,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是通过裁决的时间较长(中国等诉讼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就耗时1年半),这既增加了惩罚的时间成本,又降低了报复行为的主动性,不利于提高“可信性”。
再者,WTO在解决争端的每一个步骤上都首先要求有关国家展开新的谈判和磋商,而这一系列的谈判和磋商都是因为最初的“机会主义”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实上就成了新的谈判的起点。在理论上,如果一国的“机会主义”行为一定会遭到其它国家的报复和惩罚,则“机会主义”行为便得到有效抑制。但是,如果由“机会主义”行为引发新的谈判,情况大不一样。新的谈判就是新的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利益的再分配或让步。新的谈判本身就意味着增加交易成本,谈判各方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利益的再分配或让步都是由“机会主义”行为引发的。换言之,有关成员可以从“机会主义”行为获得的利益中拿出一部分来换取其它国家的让步,而这种让步本来是不必要的。这样,当某些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不会遭到惩罚,反而可以成为与其它国家进行谈判的条件时,便激励了某些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必然受到影响。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分析是建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所有成员都是绝对公平的逻辑之上的,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因为WTO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博弈过程,但特定的贸易规则不可能公平地满足和实现所有成员的利益。至于最后的规则选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和实现每个成员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政策选择博弈过程中所具有的经济和政治实力。当今的世界格局是一个各国力量极不平衡的多极化世界,况且WTO本身又是从一个富人俱乐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演变而来的,美国等发达成员对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影响又会减少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机会主义”行为惩罚的可信性。因此,中美双方合作、避免贸易摩擦所需的条件也就成了问题,美国就会得到从选择贸易摩擦中获得有利于自身政治利益的好处。
综上所述,从合作博弈均衡的前两个条件来看,在中美双方贸易政策选择的重复博弈过程中,促进中美双方合作,避免贸易摩擦所需的条件在现实中并不总是能够得到满足。尤其是当美国政府面对大选等重大眼前利益时,其对中美双方进行合作,防止贸易摩擦所能够获得未来收益的偏好会降低时,便有去选择贸易保护政策的可能,从而引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从长远来看,影响合作博弈均衡解的前两个必要条件成立的环境是变化的,比如说,随着美国大选的结束,美国政府会重视中美合作长期利,调整其对华政策。因为中美双方合作的利益肯定要大于不合作的利益,如果美国的贸易政策一味地损害中国的根本利益,中国报复的可信性将会增强,前两个必要条件就会得到满足,由于第三条件(中美双方合作的利益大于不合作的利益)是成立的,中美贸易政策博弈便可能出现合作均衡解。显而易见,中美之间既是竞争的对手,又是合作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