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顺利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颁发了(浙价费[2004]8号)文件《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调整该省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浙江嘉兴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计量检定授权项目水表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调整为:15~25mm口径每只15.00元,40~50 mm口径每只25.00元,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摘自:《中国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