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从此以后,各地民用建筑新建或改造项目将受到严格管理,不能再任意以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的名义做宣传。
长期以来,国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十分重视,在推广新型节能材料和技术的同时,也一直试图以示范工程的形式推动节能建筑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工程项目及住宅小区出于商业宣传的目的,擅自为自己挂上各种名目不同的“示范”招牌,既不能很好地引导节能工作的开展,又在市场中造成混乱,误导了消费者。《管理办法》正是出于加强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规范其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考虑而制定的。
据建设部科学技术司有关人员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国内各气候区民用建筑新建或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的工程,建设部将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申请示范工程时,由建设部负责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并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建设部在推广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时,鼓励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希望重点采用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办法规定,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四项条件:设计方案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同时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则应具有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专家审定。
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会被取消示范工程资格: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未获得建设部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出处:中国楼市
作者:张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