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马河流经河北省和北京市,在缺水的两个省区作用自然重大。最近北京市启动“引拒济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留住使用,但下游河北居民的水井可能就此报废,此事当然引起了河北省的反对,京冀关于拒马河的水权之争由此发生。
当然,解决这样的争执有很多途径,比如行政手段,由国家水利部出面组织两省市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还有,就是法律手段,根据水法的规定,在行政协商解决不了时,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无论最后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解决,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就是在对某条河的水资源进行分配时,一定要有“流域”概念。即不能仅仅根据一条河流的主河道所流经地区来分配水资源,处在河的上游,就可以筑坝断水,管它下游如何。引入“流域”概念,就是说在分配某条河的水资源时,不仅要考虑到上游,更要考虑到中、下游;不仅要考虑到主流,更要考虑到支流以及集水区域的浅层地下水的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的确定,既借鉴了国际流域管理的先进经验,又结合了水资源特征和我国管理实际,可以说是我国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结晶。但有一个问题常常出现:如何划分流域管理机构与行政区域间的事权,像拒马河水权之争,到底是以行政区划的管理为主,还是以水流域的管理为主?
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因为水的流动性,“流域”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概念。以流域为单元统一管理水资源和公共水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模式。在英国,为了对泰晤士河进行管理,成立了泰晤士河水务局,对全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管理与保护。水务局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环境大臣和农业、渔业、粮食大臣各任命2—4名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另一部分是流域内的地方代表。其中,国家任命的代表数额不得超过地方的代表数额。这样,成立一个由国家和地方联合建立的组织对河流进行管理,摆脱了单纯的来自不同的地方行政的束缚,尽可能公平地对水资源进行全流域的分配。
在我国也有类似成功的例子。比如对黄河的管理。前几年,由于黄河上游省份“近水楼台先得月”,过度利用黄河水,导致下游的山东省每年都要断流。后来,黄河水利委员会决定在全流域进行统一调度,统一分配水资源,而且都要付费,结果山东省已经好几年没有断流了。
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实践证明,按流域实行统一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一条有效途径。为此,我们建议,应该成立一个由国家有关部门主持、河北和北京两个省区派员参加的类似“拒马河管理委员会”的机构,作为拒马河流域的管理机构,对拒马河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这个组织在行政上不单纯属于哪个省区,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授权,在首先保证全流域人民生活用水的情况下,兼顾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地区的用水,最终实现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