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就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大对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审查力度。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立即组织力量对现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逐一检查,达不到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报当地人民政府责其限期治理。各地环保部门还要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已建、在建、拟建钢铁、电解铝和水泥项目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须按“国办通知”要求,在建的一律停建,投(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有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达标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或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排污。同时,所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须在2004年年底前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线监控装备,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企业在线监控装置的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监察依据。
此外,地方环保部门还将对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生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申请进行环境保护初步核查,并由国家环保总局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终审意见后函告证监会。